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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推進行政應訴 建設法治政府
    更新時間:2016-7-8 8:26:07    來源:人民網(wǎng)-人民日報

      國務院辦公廳7日向社會發(fā)布《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圍繞行政應訴的相關熱點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強化行政應訴有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和主要意義。

      答: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各地區(qū)、各部門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消極對待行政應訴、干預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有的還較為突出。

      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對被訴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zhí)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斗ㄖ握ㄔO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尊重并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按照中央部署,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應訴工作相關問題作了深入研究調(diào)研,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的意見送審稿經(jīng)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意見對指導和督促各地區(qū)、各部門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依法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糾紛、自覺接受司法監(jiān)督、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問:起草意見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堅持從實際出發(fā),體現(xiàn)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有的放矢。

      二是注重銜接,突出重點。針對行政審判“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問題,意見在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的司法解釋等有關規(guī)定做好銜接的基礎上,重點對防止行政機關消極應對行政審判,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行政應訴義務和規(guī)范行政應訴工作提出要求。

      三是強調(diào)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和水平,對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加強行政復議工作,也提出明確要求。

      完善行政應訴工作機制

      問:意見對行政機關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行政審判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提出了五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jiān)督,不得借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等名義,以開協(xié)調(diào)會、發(fā)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二是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依據(jù)。要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zhì)量,做到答辯形式規(guī)范、說理充分,提供證據(jù)全面、準確、及時,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

      三是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四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法律規(guī)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jù),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積極協(xié)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diào)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要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五是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diào)解書。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或者法律適用問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

      問:意見對行政機關完善應訴工作機制、提高應訴能力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提出兩項要求。

      一是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要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的行政應訴責任,同時發(fā)揮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組織、協(xié)調(diào)、指導作用。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應當共同做好原行政行為的應訴舉證工作,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由一個機關實施。

      二是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積極發(fā)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確保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要切實保障行政應訴工作經(jīng)費、裝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要建立行政應訴培訓制度,每年開展一到兩次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zhí)法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

      為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意見還強調(diào),行政機關要不斷規(guī)范行政行為,認真研究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zhì)量,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fā)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

      問:意見對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要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于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diào)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意見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為保障意見規(guī)定落實,意見還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制定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ㄐ氯A社北京7月7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6年07月08日 11 版)

    文章編輯:趙銀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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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推進行政應訴 建設法治政府
    2016-7-8 8:26:07    來源:人民網(wǎng)-人民日報

      國務院辦公廳7日向社會發(fā)布《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圍繞行政應訴的相關熱點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強化行政應訴有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和主要意義。

      答: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各地區(qū)、各部門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消極對待行政應訴、干預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有的還較為突出。

      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對被訴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zhí)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斗ㄖ握ㄔO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尊重并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按照中央部署,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應訴工作相關問題作了深入研究調(diào)研,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的意見送審稿經(jīng)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意見對指導和督促各地區(qū)、各部門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依法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糾紛、自覺接受司法監(jiān)督、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問:起草意見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堅持從實際出發(fā),體現(xiàn)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有的放矢。

      二是注重銜接,突出重點。針對行政審判“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問題,意見在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的司法解釋等有關規(guī)定做好銜接的基礎上,重點對防止行政機關消極應對行政審判,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行政應訴義務和規(guī)范行政應訴工作提出要求。

      三是強調(diào)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和水平,對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加強行政復議工作,也提出明確要求。

      完善行政應訴工作機制

      問:意見對行政機關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行政審判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提出了五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jiān)督,不得借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等名義,以開協(xié)調(diào)會、發(fā)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二是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依據(jù)。要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zhì)量,做到答辯形式規(guī)范、說理充分,提供證據(jù)全面、準確、及時,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

      三是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四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法律規(guī)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jù),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積極協(xié)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diào)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要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五是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diào)解書。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或者法律適用問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

      問:意見對行政機關完善應訴工作機制、提高應訴能力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提出兩項要求。

      一是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要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的行政應訴責任,同時發(fā)揮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組織、協(xié)調(diào)、指導作用。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應當共同做好原行政行為的應訴舉證工作,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由一個機關實施。

      二是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積極發(fā)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確保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要切實保障行政應訴工作經(jīng)費、裝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要建立行政應訴培訓制度,每年開展一到兩次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zhí)法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

      為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意見還強調(diào),行政機關要不斷規(guī)范行政行為,認真研究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zhì)量,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fā)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

      問:意見對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要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于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diào)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意見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為保障意見規(guī)定落實,意見還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制定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新華社北京7月7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6年07月08日 11 版)

    文章編輯:趙銀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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